Public Issue

「藝術家葉育君跨國藝術交流案行政訴訟官司出庭」紀錄
關於「藝術家葉育君跨國藝術交流案行政訴訟官司出庭」紀錄
2018 年 7 月 16 日視盟理事長代表出席旁聽支持藝術家葉育君控告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之行政訴訟案開庭。
起因於葉育君疑似容留英國聲音藝術家在工作室舉辦收費交流工作坊遭人檢舉,被勞動局以違反就業服務法裁罰五萬元,葉育君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以維護藝術家應有權利。當天法官主要是就裁罰內容與現場就雙方當事人之說明確認釐清一些事實。感覺這位法官對藝術家處境頗有同理心,這是好的開始。
國內與國際藝術家間在創作上自然而然的心得交流活動不應被就業服務法誤判為「工作」而誤殺,而阻斷了一直都存在的民間藝術交流活力。此案最後的結果將成為類似案件的判例,也將對未來民間自發性國際藝術交流活動產生重大影響,接下來的二審開庭值得視盟繼續給予追蹤關注。
攝影/許鈺羚

 

【重要呼籲】關於大趨勢畫廊取消藝術家黃琬玲個展《抹山河》事件

針對本會會員黃琬玲藝術家於 個人臉書 (2019.12.05 20:54) 陳述:

本來今天的時間應該在畫廊裡佈展,並且準備星期六的開幕與諸位好朋友相聚,在中國、日本、韓國合作過的畫廊以及策展人、藝術家朋友都買了機票,還有中南部的藝術家朋友也都買了高鐵票,要來台北給我加油打氣。但很遺憾的是我的展出在上周四被取消了,所以無法按照原計畫進行開幕。許多朋友私訊來詢問原委,考慮許久還是應該將原因開誠布公。

原訂 12 月 7 日舉行的個展《抹山河》,是過去將近三年來持續進行準備的展覽,原訂展出作品 21 件,展出資料在 11 月 23 日交付畫廊後,畫廊方面告知:該畫廊只接受首度公開的作品展出,不接受之前曾經在任何展覽中已經展出過的作品展覽。於是,剔除了 2018 年在韓國、2019 年在日本以及其他替代空間、美術館展出過的作品,共計 15 件,僅餘 6 件作品准予展出,並告知此次展覽是要依照上述 6 件作品繼續進行或者取消展覽。

但是,該畫廊認定的這項『規則』,之前並未明列在展覽合約中,也未曾向我提及過,毫無所悉以致措手不及。剩餘的 6 件作品,實在無法展現這兩三年間的創作脈絡,也無法給身為藝術家的自己一個交代。期間溝通多次,還是無法取得共識,於是在 11 月 28 日由畫廊方面提出取消展覽。現在,我還是持續在工作室裡創作,這個系列作品也會持續進行,期待下次有更完整的面貌與大家再見。在這煎熬的一周,我思前想後,徹夜難眠。我想我還不夠智慧與經驗處理這樣的狀況,尚祈見諒。

視盟將遵照協會宗旨與章程之第五條之一:提供藝術工作者生活福利、專業資源訊息、法律諮詢等相關服務事項及保障為前提聲援藝術工作者。基於維護藝術工作者權益的立場,本協會提出以下呼籲:
藝術家黃琬玲近年廣受國內外美術館、替代空間等非營利機構邀請展出,累積了藝術家厚實、充沛的創作能量。黃原預計於大趨勢畫廊展出的《抹山河》個展,呈現近三年來系列創作的完整面貌,不料大趨勢畫廊卻在展出前數天,提出「畫廊只接受首度公開的作品展出,不接受之前曾經在任何展覽中已經展出過的作品展覽」的聲明,大幅縮減藝術家原計畫展出的作品數量,更進而提出對藝術家極度不友善的處理選項,而藝術家在多次協調後未果,於是大趨勢畫廊方面決議取消其準備已久的展出。
本協會經過確認,大趨勢畫廊對此次展覽所提出的「限制要項」,並未明列於展覽合約中,亦於準備展覽期間無任何口頭協議,直至展出前 11 月 23 日提出此「限制要項」;不知大趨勢畫廊往年舉行的展覽,是否也都循此限制慣例辦理?
雖說畫廊屬私人機構,握有主張營運方式的權力,然而與畫家間發生合約缺漏或意見分歧時,基於彼此合作互信、創造雙贏的前提下,理應針對矛盾盡力調整修正,擬訂雙方都可接受的處理方式,讓合作得以圓滿遂行。就合約之精神,畫廊在藝術家沒有違約的狀態下,即應履行作品展出的義務。遺憾的是大趨勢畫廊選擇了以單向、強硬且不對等的態度,迫使藝術家被動放棄展出。
展覽延期是數月前雙方協調後的結果,展覽前兩週提出異議,提供極端兩個選項,明顯欠缺溝通誠意。督請在藝文生態健康穩定發展的願景下,重視契約關係的尊重與溝通。
(上述文字本會於 2019/12/6 17:11 發佈於視盟官方粉專。)

以下針對此事件相關人士之回應進行紀錄:
大趨勢畫廊於官方臉書粉絲專頁 (2019/12/6 14:36) 發佈【取消黃琬玲個展相關說明】

本展覽原與創作者訂於2018年6月執行,後經創作者要求延至同年9月,隨後再次收到創作者的延期要求,畫廊再次挪至2019年6月,在今年3月,創作者第三次表示執行困難,並以email回覆表示「希望可以展出全系列的新作」,希望畫廊同意延期,畫廊同意再次延後至2019年12月。

本展覽經創作者一延、二延、三延,在展出前一星期尚無法確定展出細節,造成展覽行政作業極度混亂,最後決定取消本展覽,造成大家困擾,非常抱歉。

大趨勢畫廊

針對大趨勢畫廊上述說明,藝術家黃琬玲於視盟粉專留言處 (2019/12/7 13:20) 回覆如下:

這中間有幾個錯誤,第一個在11月23日前,從來沒有聽過「希望可以展出全系列新作」,而是在11/23跟我索取圖檔時說「展覽作品都將以新作為主」,同日交付後對方告知「展出過的作品不會上牆」「有部分作品已經展出過,數量不少」,展出一星期前無法確定細節,也非真實,交付圖檔是11/23 ,開幕12/7早已超過兩週。

(此事件相關發展與回應,將持續更新於本文。)
我們不只工作過量 — 藝術工作者勞動調查發佈記者會
時間:2019/10/29,上午9: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一樓101會議室
主辦:立法委員李麗芬辦公室、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
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發起,12個藝文團體協力進行的「藝術工作者勞動情況調查」, 自今年5月24日發佈「藝術工作者勞動調查問卷」,在一個月內的時間裡已經獲得1,525份藝術工作者填答反映工作現況。工會接著分析問卷調查結果,並且與協力藝文團體共同討論出解決目前藝術工作者困境的具體策略。經處理數據分析以及資料圖表化呈現後,以召開發表記者會的方式呼籲相關單位針對藝術從業人員的勞動現況落實有效提升工作權益的法規政策。
本次調查證實了長期以來藝術從業人員的低收入、長工時、生活保障不足的從業環境並非空穴來風,而是長期的未受到關注,本次調查顯示有5成以上藝術從業人員月薪不滿3萬元、平均每周工作時間達52小時已超過法定正常工作時間40小時。另外其它調查數據顯示,藝術從業人員的工作合約保障、社會保險的覆蓋率都十分不充足,甚至「劇場設計與執行」類工作者的職災風險最高但卻同時也是受到工作保障最少的類型。
  • 藝術從業人員不只工作過量,而且低收入、高工時、缺乏保障
本次研究調查顯示出目前以承攬委任工作類型為主的藝術創作者,在工作的大多數時候都沒有基本的書面承攬契約保障。本調查顯示平均只有27%的創作者通常或一定會簽訂承攬契約,顯示出藝術工作者的工作權益沒有白紙黑字的保障。未有書面合約保障的後果,將導致藝術創作者在遭遇著作權、工資報酬等爭議上無所憑藉保障自身權利。更因為沒有證據證明自己與出資者間的工作關係,導致在投保勞工保險、申請職災給付中的權利受損。尤其在劇場創作類型(表演藝術創作、劇場設計與執行)身上,這些面臨多樣職業災害狀況的藝術創作類型,簽約的比例又特別低、保障更為缺乏(詳見附表1)。
附表1. 分析/製圖: Ceresus延伸思考
在勞動條件上,本次研究調查藉著蒐集1,525份藝術從業人員反映工作現況調查問卷,亦證實了藝術工作低收入、高工時的過勞現象。藝術從業人員的平均薪資遠低於台灣勞工平均值,週工時更高於台灣勞工平均值。在影視/藝術電影、表演藝術行政、劇場設計與執行、表演藝術創作等藝術工作類型上,更呈現出工作時間越長平均下來每工時所能獲得的工資報酬越低的情況(詳見附表2)。在職災保障方面,亦可以發現有29%的藝術從業人員從未投保勞保,在部分藝術工作類別中如行動行為藝術、視覺藝術創作、聲音藝術、表演藝術創作,更有將近一半的從業人員未投保勞保,無法獲得勞保中的職業災害、職業病保險保障。
附表2. 分析/製圖: Ceresus延伸思考
在藝術從業人員的就業與生活狀態中,我們可以看到藝術從業人員對於藝術從業環境中最為不滿意的即是低工資的問題。而低工資的問題,更因為產業內薪資成長幅度非常有限,隨著工作資歷增長也未必會帶動收入增加,連帶引發藝術工作職業壽命偏短,多數人最終因為經濟及家庭壓力選擇轉行(詳見附表3、4)。
附表3. 分析/製圖: Ceresus延伸思考
附表4. 分析/製圖: Ceresus延伸思考
  • 產業中的基層工作者也需要被看見,藝文團體呼籲修法改善藝術工作權利
隨著近日亞洲藝術交易市場變遷,台灣藝術交易市場活絡,行政院與文化部推出藉由《文化藝術獎勵條例》減免藝術交易業者稅金的政策構想。我們自然樂見藝術交易市場的活絡,然而依照調查結果可以觀察到,藝術從業環境從創作、行政到技術人員,依然是沒有穩定的保障與合理的工作報酬。
我們希望勞動主管機關可以輔導藝術單位遵法,使其給付聘雇的藝術行政、技術人員具合法的薪資與勞動條件;而文化主管機關則應在此僱傭關係中推動業內簽訂工作合約的普及、協助藝術從業人員投保勞保獲得保障,並且妥善運用目前逐年增加的文化預算使基層從業人員得以改善目前最受到關注的低薪問題,另一方面,對於承攬關係的藝術創作者們則希望主管機關可以推動相關的價金參考標準,並持續推動、推廣關於智財權與承攬合約等相關知識。
今年5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化基本法》,確定長期的文化政策綱領。並通過附帶決議「儘速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強化藝文工作者的工作權保障,並盤點藝文工作者相關保障法規,與相關部會進行協商,於六個月內提出修法建議」。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與立法委員李麗芬辦公室,希望透過本次的調查結果使社會大眾看見藝術工作者的勞動困境,並且督促政府對於台灣藝術環境應做通盤檢討。
  • 對改善藝術工作條件的訴求
  1. 要落實—中央主管機關對藝術從業人員之工作權、智慧財產權及福利,應訂定具體辦法予以保障
  2. 要保障—應協助藝術從業人員,辦理社會保險事宜
  3. 要參與—廣納民間藝文團體參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法草案訂定
  • 藝術工作者勞動情況調查協辦單位
帝門藝術教育基金會、台灣藝文空間連線、台北藝術產經研究室、國際劇評人協會台灣分會、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中華民國表演藝術協會、臺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社團法人臺灣技術劇場協會、Ceresus延思顧問、台灣視覺藝術協會、新樂園藝術空間、魔梯形體劇場、梗劇場、彰化師範大學 台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理事 吳介祥教授、台北藝術產經研究室 柯人鳳 執行長
  • 贊助單位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以上新聞稿轉自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
華藝網藝術家權益法律說明會 集眾人之力爭取權益
自去年受害藝術家集體提告後,經過 10 個月,台北地檢署終於起訴「全球華人藝術網」負責人及其員工,最後是否能將「全球華人藝術網」負責人及其員工定罪,仍要經過 2、3 年的法院審理流程,但起訴是藝術家維護自身權益勝利的一小步,未來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更要整合各界力量讓詐欺手段受到應有的懲處。今日(10/5)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與文化部主辦「華藝網藝術家權益法律說明會」,邀請義務律師與全華案工作小組的各團體出席,解說訴訟進度與未來法院審判流程,並共同回應受害藝術家提問。
漫長的刑事訴訟現在才開始
對於接下來漫長的訴訟流程,今日律師團在說明會中為藝術家解說訴訟進度與未來法院的審判流程,在場的律師更表示藝術家對於捍衛自身權益的意識相對不足,不斷重申:「權益是爭取來的!」特別呼籲所有的藝術工作者要先重視自己的權益,才能捍衛自己的創作、保障自身權益。
除了有律師團的專業解說以外,文化部藝發司司長張惠君及視覺藝術相關組織單位與藝術校系師長代表皆踴躍出席說明會,如畫廊協會、視盟、台藝大、文化法學會等,共同表達支持此案的決心。藝創工會與律師團也多次強調「這將是台灣藝術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場判決」,未來藝術界相關的權益糾紛都將以此作為參考,不可輕忽集體力量的重要性,希望大家持續關心、一起面對。

事件簡介:全球華人藝術網利用文化部「讓世界看見台灣藝術風華與內蘊—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及「台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相關補助案,誤導藝術家簽下同意書,導致作品著作權和銷售權皆轉交給該單位,已完成的、未完成的,甚至死後遺留的作品,恐怕都不能被藝術家利用。—《藝術侵權災難!藝術家、畫廊受害 文化部成立跨部會小組提供協助

 

視盟響應 524 全球氣候行動 台北場氣候緊急遊行

台灣名列第一批氣候難民,卻是碳排放牛班,更不能在Global Climate Strike For Future這場氣候戰役中缺席。現在環境已響起氣候危機的警鐘,全球溫度持續上升,最快2030年全球升溫將達到1.5℃,我們只剩十一年,可以將逆轉氣候變遷導致的危機,再不行動,我們將沒有未來!

面對氣候危機,台灣作為一個島國將成為第一波氣候難民。視盟也於 5 月 24 日下午由理事長吳尚邕帶隊,前往立法院參與「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主辦的氣候緊急遊行,一同呼籲所有朋友一起關注氣候危機,要求政府宣布氣候緊急狀態,召開國民氣候會議,讓我們積極面對,有效處理氣候危機,加入全球的行列,一起抗暖化,護地球。
訴求:
1. 宣布氣候緊急狀態
要求中央、地方政府及立法院、議會宣布氣候緊急狀態。
2. 積極面對有效處理氣候危機
政府不得隱瞞氣候變遷真相,與人民共同面對及處理。
3. 零碳台灣_永續健康
快速減碳,並在2050年前達到淨零碳排。
4. 召開國民氣候會議
3個月內中央和地方分別召開兒少、婦女、長者、原住民、新住民、農漁民和勞工等的分組氣候會議,並於5個月內召開國民氣候會議。
【妥善審議《文化基本法》,藝術工作要保障!】聯合新聞稿
文化法學會、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協會、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聯合新聞稿
時間:2019/05/02,上午 11 點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濟南路 1 段 1 號)
新聞聯絡人: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秘書長 謝毅弘 0988-273-955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排定於 5 月 2 日上午再度審議《文化基本法》草案,委員會將針對張廖萬堅、陳亭妃等立委提出共 7 個版本的《文化基本法》草案進行實質審議,以達成 2016 年總統大選蔡英文總統提出「推動文化基本法,建立文化長期施政綱領」的文化政策主張。
自 1997 年第二次全國文化會議提出制定《文化基本法》的構想以來,相較於韓國在 2015 年底通過了《文化基本法》以推動文化影響評估制度保障人民文化權利,我國《教育基本法》亦在今年慶祝立法二十周年,而《文化基本法》的立法卻始終滯怠不前。面對臺灣始終屈服於政治、經濟力量而亟需改善的藝術文化環境,許多藝文界人士也期待盡快於本會期通過法案以建立文化長期施政綱領。
今天終於再度排審的《文化基本法》,是歷經 2017 年全國文化會議的召開、2018 年與文化政策白皮書同時進行的草案研擬與公聽,集結了藝文界眾人之力的成果。今年初才正式進入立法程序的政院版《文化基本法》草案,在與行政院跨部會協商後進度已大幅落後,且相較於當初全國文化會議公聽版多有妥協,但相對於過去文基法版本與歐美國家立法,於基本文化權、文化多樣性、跨部會治理、文化例外、文化保存與文化基金等環節仍有許多重要進展。
藝文團體及工作者對《文化基本法》的期望立基於實際藝文環境下的迫切訴求。藝文工作者的生計方面,不考慮承攬、委任等接案人員的黑數,單就僅占部分的受雇藝文從業者來看,比起工業及服務業勞工的薪資長年呈現近萬元的落差;勞動成果保障方面,2018 年初還有近 300 名老中青藝術工作者,遭全球華人藝術網藉執行補助案名義榨取終身作品授權;從單點文化資產的保存到整體文化資產體系保護的困境,如何能排除重大政策、法規與民間開發行為的文化影響評估;而藝文人才進用培訓、博物館、圖書館的設立甚至數位科技內容的發展又如何能脫離得了文化預算的比例規範。
藝文工作現場所面臨的挑戰,都在在要求一部妥適且能夠直面現實的《文化基本法》,條款之間更是環環相扣。因此藝文圈的工作者、團體與政策研究者集結在審議的會場外,要求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妥善審議《文化基本法》,納入民間訴求,使臺灣初次訂定的《文化基本法》能夠成為有效改善藝文環境、保障藝文工作者權利的完善立法。
  • 訴求:
  1. 立法院和行政院以現行政院版《文化基本法》草案為基線,儘快在本會期通過三讀程序,確保文基法實質而重要的階段性進展。
  2. 強化《文化基本法》草案中政府政策法規面之文化影響評估,並承諾修訂現行法律,強化藝術文化工作者勞動權利。
  3. 立法院應明文列入《文化基本法》條文說明或者以附帶決議方式通過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落實保障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
  4. 強化《文化基本法》草案中文化預算編列方面之條文,應比照教育、科學基本法,至少承諾且明訂預算「逐年增加」,以有效確保國家及各地方自治團體有相當經費提升人民文化生活。
  • 共同發起團體:
    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 – TCLA
    Tacps 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
    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
    台灣視覺藝術協會(視盟)
    新樂園藝術空間 SLY art space

 

「跨國藝術交流案」藝術家葉育君一審勝訴 視盟聲明稿

2017 年 7 月,台灣藝術家葉育君曾以朋友身分,招待英國環境聲音藝術家 Simon Whetham 在台田調的住宿,為分享英國藝術家的多年來深耕聲音藝術的心得,葉育君邀請他開設工作坊,二人皆無酬辦理活動,參加者也只是分擔材料費。原本是兩國藝術家基於私人情誼交流的美事,事後被勞動部指稱違反就業服務法,對葉育君開罰 5 萬元,移民署並限制英國藝術家 Simon Whetham 三年內不得來台!藝術界後偕律師召開記者會,將對勞動部提起行政訴訟,聲張「藝文交流並非工作!」—— 新聞報導

是或不是「工作」很要命?
(文/視盟理事長陳文祥,同步發佈於視盟粉絲專頁。)
因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罰五萬元,藝術家葉育君為了捍衛藝術家之間的交流權利不服裁罰,歷經陳請訴願書、訴願程序,無結果後募款自提行政救濟訴訟。一年多以來經行政法院兩次開庭審理,日前傳出一審勝訴的消息,法官認定藝術交流不是「工作」,無違就業服務法,原裁罰撤銷。
藝術界除了應感謝陳學聖委員、李承志律師不計酬勞全力協助,與審理法官的明理判決外,更應對勇敢挺身面對沉重司法訴訟的葉育君給予掌聲鼓勵!因為此案的最終的結果將可能成為往後藝術界類似案件的參考判例,將成為民間藝術家(團體)與國際友人之間藝術交流活動合法性的最有利支持。
對此次勝訴我們可以暫時歡喜慶祝,但因為勞動部門可能會依程序慣例提出上訴,最後勝敗猶在未定之天。希望葉育君未來可以不再需要面對司法二審的煎熬衝擊!
本案讓人回想起七年前藝術界爭取成立藝術家工會的過程,形成值得深思的對照。當時勞動局官員一直以藝術家沒有雇主、沒有固定收入、沒有固定工作時間、個人工作室非職場等……理由再三否定藝術家所認為的「工作」是工作,以否定藝術工作是一種職業,不得成立工會,沒資格享有勞工保險的保障。當時政府部門對藝術家「工作」的認定,是以極嚴格、無限上綱的標準一一否定。
反觀葉育君案中藝術家的一舉一動,例如給外國藝術家友情借宿是「雇主容留」(但葉並非雇主)、臨時起意安排的創作心得交流活動、無論有無酬勞的工作坊講座、示範……都被一一認定為是「工作」,然後被依違反「就業服務法」施予裁罰。此案藝術家的「工作」定義反而被以極寬鬆的標準,無限下綱,被認定為通通都是「工作」。
我們不禁要問,同樣是勞動局,對藝術家「工作」的定義為何可以如此伸縮自如?如此前後不同?可以在不同的案子中依其不同的目的而產生截然不同自由心證的認定標準,到底置藝術家工作的基本權利於何處?
本協會在此呼籲勞動部門與其把心思放在研擬如何再提上訴,或繼續在「工作」的認定上做辯駁,不如實際對藝術家工作的特性、本質做進一步的研究與瞭解。
因為此案而身心受挫的葉育君為了減輕財力負擔,一年多以前就已將工作室從台北搬回彰化老家以便能持續她的創作及空間經營。從去年七月案發至今,在身心俱疲、財力窘困的情況下她仍然執行了近二十場自辦活動並參與創作展演,同時也需另外打工賺錢養活藝術空間,她如何能做到?請問勞動部門的官員們,你們有曾經嘗試去瞭解過嗎?難道不需要去查察她這二十場展演活動到底海撈了多少錢?在身心俱疲、財務窘困的情況下她怎可能做得到?她所做的其實就是我們所說的「藝術工作」!
「藝術工作」是一種以生命的熱情、不計代價展現其活動力與創造力,藝術家的工作與各種形式的交流活動本身具有一種自主溢足、內在精神性意義的自我獲得,與一般勞動部門認定的,以工時計酬做為回饋的「工作」性質在本質上有很大的不同。
七年前,感謝勞動當局最後有體認到藝術家工作的特殊性,轉而承認「藝術工作」是一項職業而准予藝術界成立職業工會,讓藝術家也享有勞工保險的保障。故在就業服務法中對「工作」的認定是否也應比照其精神?期望勞動部門官員們對「藝術工作」的特殊本質能有更深層次的瞭解,勿再把藝術工作(交流))一般工作等同視之,才能避免因誤罰而扼殺掉台灣藝術社群自發自償性的創作、交流活動之生命力。
針對藝術家葉育君「跨國藝文交流案」記者會後聲明稿
今天 (3/21) 「國際藝文交流不該受罰:以行動支持藝術界提出行政訴訟」記者會 中,勞動部官員甚至認為持免簽證護照入境的外國藝術家,即使只是與國內藝術家「做心得交換」都算是違規「工作」,都是違反就業服務法而必須受罰!勞動部有必要走偏鋒到把法條解釋成這樣的地步嗎?讓人覺得整個氣氛好像又走回類似思想控制的年代!我們絕對不否認就業服務法對國家社會的存在價值,但若因法條被解釋的差異而鉗制到藝術交流的價值時,我們就要挺身捍衛藝術的價值,藝術家所要維護的只是卑微的基本生存權力!
當藝術家葉育君與其他相關個人被裁罰確定後,我們對政府相關部門深感失望與遺憾!此案根本上就是罰到錯誤的人與事。勞動部以就業服務法來處罰一件藝術界常識便可認定的藝術交流活動,已經張冠李戴。勞動部以其非藝術專業部門的粗糙認定,誤把本質上根本無利可圖且具有文化內涵的藝術交流活動,認定為像是那種裡應外合的跨國非法海撈案件,我們完全無法接受。以致再從錯誤的認定做出錯誤裁罰,即便勞動部官員聲稱已啟動了減罰原則,但仍然令藝術界深感錯愕! 因為我們認為,這是個顯然無利可圖、無關國內就業機會,更對國內社會文化素質的提升具有正向作用的藝術交流活動,根本不應該受罰!
另一方面,文化部門未積極扮演其應有的角色責任。依文化基本法草案第十九條(文化基方針十一:文化藝術工作者保障及文化獎助):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生存權與工作權,應予以保障。國家應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勞動權益…。說明了文化部的存在,其實是有責任挺身保護藝術工作者的生存權與工作權。勞動部以就業服務法錯誤地對國內外藝術家之間的創作交流活動做出裁罰,等於是在扼殺藝術家的生存權與工作權,此時文化部難道沒有責任挺身為藝術家的生存權與工作權做辯護嗎?文化部應該做的事是,以其文化藝術專業主管機關的威信,提出對此案「藝術交流」的專業主張,避免藝術家權益因法條被偏差解釋而遭受的無謂損害!
陳文祥
台灣視覺藝術協會 理事長
2018/3/21
2017年度公共事務
2017/ 1~6月       2017台灣視覺藝術政策倡議討論 / 視盟理監事
議題一、文化部補助經費分配嚴重失衡:視覺藝術補助扶植經費過低,應儘速增列。
議題二、視覺藝術分級獎勵制度
議題三、智庫的永續經營
議題四、須增列補助以避免當代藝術擠壓傳統視覺藝術發展空間
議題五、公共藝術別具公共使命,不應視為視覺藝術生態發展資源。
議題六、文化部應正視藝術市場基礎機制之發展
議題七、美術館專業人力派遣化困境
議題八、三所藝大改隸文化部之提議
議題九、藝術家海外參展陪伴計畫
議題十、藝術品履歷制度 (artist resale right)
議題十一、藝術產業稅制
議題十二、藝術家費(artist fee)
議題十三、公務契約之智慧財產權歸屬
議題十四、國際交流效益和發展研究與評估
議題十五、派外官員文化思維提昇計劃
議題十六、南部發展前瞻未來的發展所需資源
2017/ 1月   第一屆「2016金鴕鳥獎」
台灣3家藝文媒體與3個藝文產業協會共同發起第一屆「2016 金鴕鳥獎」,邀請民眾票選10大藝文鳥事
主辦:《典藏.今藝術》、非池中藝術網、《CANS當代藝術新聞》
協辦:台灣視覺藝術協會、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
2017/1月17日  拜訪文化部 – 視盟對外館與國際交流之政策建議
一、外館主官任命制度改良
二、外館人員素質之提昇
三、 專業人才之善用
四、國際展會交流業務的整合性思考
五、常態補助與專案補助的弔詭性
六、政策研究與策展交流平台之創建
2017/2月21日  白晝之夜會議
2017/4月16日  台南市美術館黑箱
2017/4月28日  台北市文化局長拜會
2017/7月11日  拜會國藝會 – 與新任董事長執行長團隊針對視覺藝術政策倡議交流
2017/8月10日  國藝會補助諮詢會議
2017/5月9日  公共事務參與 – 勿開「特殊」後門,讓民主倒退!
籲請南美館回歸行政法人的立法精神
2017/ 8月      公共事務參與 – 聲援文化無前瞻─背包客藝術家 被台灣拒於門外”記者會     
2017/ 9月      公共事務參與 -聲援藝術家林良材記者會    
2017/ 9月      公共事務參與 – 連署 支持更自由國際文化交流 的藝術環境    
2017/ 11月   228七十週年紀念系列活動─2017第十二屆蔡瑞月國際舞蹈節 
主辦:財團法人台北市蔡瑞月文化基金會 ; 協辦: 視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