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藝術家葉育君「跨國藝文交流案」記者會後聲明稿
今天 (3/21) 「國際藝文交流不該受罰:以行動支持藝術界提出行政訴訟」記者會 中,勞動部官員甚至認為持免簽證護照入境的外國藝術家,即使只是與國內藝術家「做心得交換」都算是違規「工作」,都是違反就業服務法而必須受罰!勞動部有必要走偏鋒到把法條解釋成這樣的地步嗎?讓人覺得整個氣氛好像又走回類似思想控制的年代!我們絕對不否認就業服務法對國家社會的存在價值,但若因法條被解釋的差異而鉗制到藝術交流的價值時,我們就要挺身捍衛藝術的價值,藝術家所要維護的只是卑微的基本生存權力!
當藝術家葉育君與其他相關個人被裁罰確定後,我們對政府相關部門深感失望與遺憾!此案根本上就是罰到錯誤的人與事。勞動部以就業服務法來處罰一件藝術界常識便可認定的藝術交流活動,已經張冠李戴。勞動部以其非藝術專業部門的粗糙認定,誤把本質上根本無利可圖且具有文化內涵的藝術交流活動,認定為像是那種裡應外合的跨國非法海撈案件,我們完全無法接受。以致再從錯誤的認定做出錯誤裁罰,即便勞動部官員聲稱已啟動了減罰原則,但仍然令藝術界深感錯愕! 因為我們認為,這是個顯然無利可圖、無關國內就業機會,更對國內社會文化素質的提升具有正向作用的藝術交流活動,根本不應該受罰!
另一方面,文化部門未積極扮演其應有的角色責任。依文化基本法草案第十九條(文化基方針十一:文化藝術工作者保障及文化獎助):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生存權與工作權,應予以保障。國家應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勞動權益…。說明了文化部的存在,其實是有責任挺身保護藝術工作者的生存權與工作權。勞動部以就業服務法錯誤地對國內外藝術家之間的創作交流活動做出裁罰,等於是在扼殺藝術家的生存權與工作權,此時文化部難道沒有責任挺身為藝術家的生存權與工作權做辯護嗎?文化部應該做的事是,以其文化藝術專業主管機關的威信,提出對此案「藝術交流」的專業主張,避免藝術家權益因法條被偏差解釋而遭受的無謂損害!
陳文祥
台灣視覺藝術協會 理事長
2018/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