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急難補助雙軌制,對工作者紓困不遺落】藝文團體保障藝術工作人員共同聲明

藝文急難補助雙軌制,對工作者紓困不遺落

藝文團體對「文化藝術紓困及振興辦法(草案)」保障藝術工作人員共同聲明

共同發起團體:IATC TW -國際劇評人協會(台灣分會)視盟 台灣視覺藝術協會、 新樂園藝術空間 SLY art space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2020 年 3 月 10 日於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粉絲專頁發佈。
2019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已開始影響台灣的文化藝術活動,自一月底台北國際書展宣布展延至五月舉行後,高市文化藝術場館部份活動延期或取消,新北市文化局也公告因應防疫內容取消 30 多場各文化藝術場館活動,另外如大東文化藝術中心、長流美術館、金車文化藝術中心…等場館 2 月份皆有多場活動因防範疫情而取消。雖然 2019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在台灣目前未宣布社區感染現象發生,然而針對疫情的防範措施以及民眾開始避免前往人群聚集的密閉空間,勢必會對文化藝術展演活動產生嚴重衝擊。
文化部於 2 月 27 日宣布將投入特別預算加計移緩濟急共 15 億推動紓困及振興,並且研擬「藝文紓困及振興辦法(草案)」,近期將提報行政院審查。對於藝文產業紓困辦法包括藝文團體營運成本補助,補助項目可包括人員薪資、展演活動取消、延期或退票之製作成本、場地租金、權利金等營運經費補助。文化部長鄭麗君於 3 月 5 日在立法院聯席委員會上表示,該草案已送交行政院審核。目前外界尚無法得知草案具體保障藝文工作者內容,因此民間藝文團體對「文化藝術紓困及振興辦法(草案)」,在文化部目前政策的大方向上,提出保障藝文工作人員條文建議。
■ 回顧 SARS 疫情,評估新冠肺炎對藝術工作者影響
參考 2003 年 SARS 疫情對於藝術工作者的衝擊,過去文化統計、文化創意產業年報資料顯示,在 SARS 疫情衝擊期間,全國美術類、音樂類、戲劇類、舞蹈類以及民俗類文化藝術活動,都相較於前年減少了 14% 左右。對於表演藝術產業方面當年總營業額蒸發了 5 億 6 千萬元,相較於前年減少了 12.5% 營業額。

而藝術產業之下的藝術工作者,也受到當年 SARS 疫情重大的影響,對比主計處薪資及生產力統計數據。更可以看到在 2003 年 SARS 疫情衝擊期間,當年 2~5 月受雇「創作及表演類」勞工薪資都相較於前年同期呈現最大到 20% 負成長。雖然受雇藝術工作者工資在 SARS 疫情結束後即在當年 6 月回復正常水準,然而仍會有許多藝術工作者在疫情衝擊期間遭遇生活困窘與失業的情況。而在本次 2019 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衝擊期間,如何保障藝術工作者基本生活條件與減少失業問題,就是工作的重點。

■ 急難補助雙軌制,藝術工作者紓困不遺落
由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等團體共同研議的「文化藝術紓困及振興辦法(草案)」保障藝術工作人員建議方案,研擬由團體紓困補助與個人紓困補助兩方向並列推動保障藝術工作者受疫情衝擊期間的基本生活所需。
雙軌制的急難紓困補助架構,大多沿用過往文化部行之有年的《文化部文化藝術團體急難補助作業要點》、《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及慰問作業要點》內容,搭配目前各類型藝術工作者急需紓困項目,並且盡量簡化流程,使本方案不違背政府機關既往補助法規內容的同時,也方便藝術工作者能及時獲得紓困補助。
本方案將紓困補助制度區分為雙軌制的主要原因,即在於考量在目前可掌握政府公開統計資料中,非典勞動型態的藝術工作者占整體藝術工作者 6 成左右,若考量政府統計數據無法掌握之黑數,非典勞動型態的藝術工作者只會更多。非典勞動型態藝術工作者沒有與事業、團體有穩定的勞動關係,以身兼多職、獨立自主的工作者、承攬委任的方式獲取報酬(除視覺藝術與表演藝術中的非典勞動者之外,還有文字工作者、翻譯、戲劇顧問/構作等,業別屬藝文領域、有合作契約或工作事實、因疫情被取消工作而造成經濟損失)。
目前在藝術事業單位、團體中的藝術工作者,主要可分為受雇者、與團體有穩定合作關係的非典工作者。受雇者大多是藝術單位中的藝術行政人員,若是因為疫情衝擊而導致工資減少或失業的情形,因為其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身分,可以適用無薪假、就業保險失業補助、資遣費等勞動權利。與團體有穩定合作關係的非典工作者,如藝術家、演員、樂手等,雖然長期與團體合作,然而因為其非屬於雇傭勞動狀態,上述屬於受雇者的保障通通不適用,因此在本方案中,列入「團體工作人員之工資,獲補團體於獲得撥款後為最優先給付」之文字,確保與團體有穩定合作關係的非典藝術工作者可以獲得紓困補助。

然而除了與團體有穩定合作關係的非典勞動者之外,藝術工作者也不乏身兼多職、獨立自主沒有與任何團體有穩定關係的工作者。為協助這類藝術工作者同樣也能獲得紓困,因此參考過往《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及慰問作業要點》的內容,使個體的藝術工作者也能獲得保障不成為疫情衝擊下政府紓困政策的落網之魚。同時也鑒於藝術工作圈長年以來缺乏簽訂書面契約的陋習,部分在團體中的非典藝術工作者可能無法提出明確證明自己與團體的工作關係,因此透過紓困個人藝術工作者的管道,也可以保障此類藝術工作者能獲得紓困。
■ 本方案內容
一、 對藝文團體急難補助/紓困,優先給付團體工作人員工資
藝文展演活動之中,大量的工作人員,大多數都是沒有穩定薪資的、屬於承攬委任制度之下的非典勞動工作者。若是展覽演出活動因為防範疫情而取消,活動失去票房收入或是無法結案都將造成大量的藝文工作者失去生活收入來源。況且,藝文工作者付出勞動不只是在展覽表演當天而已。在展覽表演之前已經有大量的場地布置人員、策展人、劇場技術人員、編劇導演為藝文活動投入大量的勞動,而藝術家、演員、舞者、樂手…等在展覽演出前也必定投入大量時間在排練與製作作品上。然而依照過往慣例,一旦展演活動取消絕大多數情況下就拿不到先前投入工作所付出勞動的報酬。
二、 針對藝文團體需求,寬鬆納入紓困補助項目
視覺藝術領域在疫情衝擊之下,畫廊、展覽單位都受到影響,例如獨立策展人胡永芬在近期的《藝術家》雜誌專文中就反映目前畫廊產業「觀展者減少 50%,營業額減少 40%」,可見也對畫廊中的藝術工作者尤其是藝術行政、策展工作者造成衝擊。而表演藝術中,目前已有超過 70 場以上的活動延期或取消,參考 2003 年 SARS 疫情衝擊,全國音樂類、戲劇類、舞蹈類以及民俗類文化藝術活動,都相較於前年減少了 14% 左右。而對於藝術產業營業額的衝擊,在對於表演藝術產業方面當年總營業額及蒸發了 5 億 6 千萬元,相較於前年減少了 12.5% 營業額。
因此為符合視覺、表演等藝術工作主要類型受疫情的影響,除了補助團體工作人員之工資之外。對於視覺藝術最容易受到疫情衝擊的國際文化藝術交流活動延期或取消,針對藝術工作者已經付出的駐村成本、交通、住宿、會議費用,進行紓困補助。而在表演藝術方面,對於展演活動延期或取消,已投入的展覽、策展費用、場地租金、服裝、道具、燈光、音響及相關展演重置所需之器物。以及各類藝文活動延期或取消,期間已執行的硏究費、人事費。都應該廣泛納入紓困補助項目。
三、 補助申請文件納入藝術工作合約,做為核定補助金額依據
從事非典勞動的藝文工作者,由於沒有大多數的勞動相關法規保障,對於工作內容的權利義務大多由雙方自行簽訂的工作合約保障。因此對於藝文工作者紓困補助金額之計算,也因採納工作合約上團體與工作者合意之工資、工作期間、已執行之工作項目,作為補助金額核定之依據。
除了納入工作合約做為補助依據之外,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 2019 年勞動調查顯示平均只有 27% 的藝術工作者會在工作前簽訂工作契約,另有多數工作者是工作結束後才補簽工作合約。面對藝文產業長期的陋習,政府除了在中長期政策應鼓勵藝文工作者簽訂書面工作契約保障勞動權利之外。在近期的紓困政策上也應該暫時有所開放,針對未簽訂書面工作契約的非典藝文工作者,以既有班表、工資單、團體指派聯繫工作之電子通聯紀錄等簡易證物,作為藝術工作者與團體間工作關係存在,以及核定補助金額之考量依據。
我們也希望文化部在進行紓困補助核銷時,能夠確實監督獲補之藝文團體有無確實將紓困補助金額優先給予團體工作人員,保障藝文工作者能確實受到政府紓困補助的保障。
四、 參考受雇勞工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制度,建立非典藝術工作者受疫情衝擊期間失去工作紓困補助機制
原從事雇傭勞動之文化藝術工作者若遭遇失業情形時,已有勞動法規相關規定可以證明。然而自營作業者在我國長期未有失業認定機制,在獨立藝文工作者無法提出有效之參與展演活動延期或取消之書面工作合約時,考量文化藝術工作之特殊性,主管機關也應從寬認定。我國勞工保險制度為跟隨就業事實而存在之社會保險制度,依法無實際從事工作者就無法投保。因此亦可寬鬆考量文化藝術工作者近期有無退出勞工保險之情形,或有參與國民年金之身分證明近期無從事文化藝術工作收入。
對於非典藝文工作者個人紓困補助金額之計算方式,亦可沿用目前我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金額的計算方式——以目前我國勞工之基本工資 23,800 元或 2019 年受雇創作及表演業勞工平均工資 43,973 元,或其他可信之工資標準為計算基礎,給付該工資額度的六成,依照藝文工作者受疫情衝擊之情節輕重給予一定期間的紓困補助最多為 6 個月。
建議之藝文工作者紓困補助之計算公式為:〔我國勞工之基本工資23,800元或2019年受雇創作及表演業勞工平均工資 43,973元或其他可信之工資標準〕*0.6*〔依照受疫情衝擊之情節輕重給予一定期間的紓困補助最多為 6 個月〕
■ 結語
除了妥善處理本次 2019 –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藝文展演活動造成的衝擊之外,政府、民間單位也要積極推動藝文工作合約簽訂——針對颱風、天災、流行傳染病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藝文活動損害,應該在與藝文工作者簽約時就約定好相關處理辦法。並且依照藝文工作者已經付出的勞動,在即使藝文活動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時,也能依照藝文工作者已經付出的勞動支付約定好的部分工資,將藝文工作者所受到的衝擊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