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聲明】視盟針對國藝會「2021 年補助申請基準:修訂對照表」回應聲明
視盟於今年 7 月 7 日針對國藝會藝文補助政策與施行,向國藝會提出鄭重呼籲,包含「通盤檢討不合時宜之補助項目分類」、「洞悉產業動態發展趨勢,擴大視覺藝術補助向度,導正補助結構長期失衡與傾斜現象」、「應以健全視覺藝術生態結構為視點,擴大支持」、「建立視覺藝術獎補助與投融資共軌機制,完善產業資金動能」及「補足國藝會基金缺口,依產業發展趨勢進行條例增修」等五點內容。對此,國藝會也邀請視盟、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及台灣藝文空間連線,於 7 月 29 日與會討論。會議中,國藝會董事長林曼麗女士一再強調,國藝會一直以來的積極目標就是「擴大資源的基盤」,也同意現行補助有不足之處,認為「如何增加專案補足常態的不足,使補助機制更前瞻、更具整合性」是接下來可以努力的方向,包含「獎補助與投融資共軌機制」都可以在未來持續討論,而對於視覺藝術團體一再強調的「補助項目分類需進行全面檢討」需求,亦於會議中達成共識,將徵詢多方意見,進行充分討論以利後續修正。
近一個月來,國藝會在進行組織營運空間訪視時,另附帶了一份「2021 年補助申請基準:修訂對照表(稿)」供營運空間與評審委員共同參考,包含在 8 月 13 日福利社訪視會議時視盟理事長與秘書處也接收了此份說明(請見下方附表提供)。會議中,國藝會獎助組藍恭旭總監主要針對九月初國藝會董事會上可以先做反應的事項進行說明,包含針對「營利單位須充分說明」條文,刪除單位舉例部分;並修訂視覺藝術類大型創作的資格限制,刪除「國際展出之機會」部分,同時刪除「創作期程至多延長一年」的限制。視盟肯定國藝會因應董事會議時程所作的初步修訂,然部分權宜修訂,不但無法回應視覺藝術團體心聲,恐有誤導國藝會補助理念、原則之虞。因此,視盟再次呼籲國藝會正視先前視覺藝術團體提出問題,面對藝術生態發展需求,正式召開擴大諮詢會議,針對補助政策、制度、策略以及實施方法提出完整回應。
以下先針對國藝會目前初步建議修訂內容,回應如下。
一、正視、改善藝術生態發展需求,修正、增設視覺藝術補助類別,具體回應視盟五點呼籲
視覺藝術生態發展的複雜性、多樣性和跨域特質早已超越「視覺藝術類補助」單向類別所能統攝,應被視為如表演藝術般的總體領域,視盟重申研議並修正視覺藝術補助類別乃刻不容緩的重要工作。國藝會應慎重研議及回應視盟所提出之「通盤檢討不合時宜之補助項目分類」、「洞悉產業動態發展趨勢,擴大視覺藝術補助向度,導正補助結構長期失衡與傾斜現象」、「應以健全視覺藝術生態結構為視點,擴大支持」、「建立視覺藝術獎補助與投融資共軌機制,完善產業資金動能」及「補足國藝會基金缺口,依產業發展趨勢進行條例增修」等五點內容,盡速研議修正補助基準。
二、國藝會建議修訂補助基準條文第玖條第三點,不符補助機制之初衷,未有助益,反增阻礙
根據「2021 年補助申請基準:修訂對照表(稿)」內容所示,國藝會擬針對現行條文第玖條第三點,「營利單位(公司、畫廊、出版社等)申請時必須充分說明計畫的非營利性」,建議修訂為「營利單位申請時必須充分說明計畫的非營利性」,刪除原有條文中「公司、畫廊、出版社等」字眼。
對此,視盟再次重申,國藝會作為國家最重要「以營造有利文化藝術工作之展演環境」為宗旨的政策機構,針對表演藝術領域三類別以及視覺、文學等類別皆採支持非營利活動以及推動產業發展之雙軌並重之扶植原則,而產業發展除側重前端創作展演發表之外,亦與後端市場反應或票房收益關聯密切。因此就鼓勵視覺藝術產業的多元發展而言,無論是在商業空間展出或與非營利機構合作的計畫,皆應是補助支持的對象。呼籲國藝會應確實參考藝文各界的反應內容,檢視並修正不符產業需求的相關條文。補助考量應回歸計劃本身,勿以申請單位屬性作為判斷基準,抑斥營利單位的相關申請資格,而造成藝術生態發展的偏頗缺憾。
三、舉辦公聽會,公開徵詢各界意見,充分討論,凝聚藝文生態共識
近一個月以來,國藝會藉組織空間營運訪視之機會,附帶「2021 年補助申請基準:修訂對照表(稿)」說明,邀請營運單位及評審委員共同討論,視盟肯定國藝會透過權宜諮詢廣納各方意見之行動,然而上述機動諮詢缺乏公眾參與及具體記錄,未能有效進行討論交流。視盟因此再次呼籲國藝會須召開公聽會,落實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廣泛聽取藝文界各方意見,針對視覺藝術界領域的期待和提問,進行充分研議及修訂,並說明國藝會的回應和具體作法,確實改善現行制度之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