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台灣公共藝術發展

 公共藝術源於1930年美國總統羅斯福為協助藝術家度過經濟蕭條所推出的新政內容,到了1959年費城推出百分比藝術條例,公共藝術才成為法定的文化政策內容。而公共藝術在台灣,則是1986年雄獅美術雜誌專題報導引介百分比藝術基金,將公共藝術觀念與操作技術引進臺灣[1],在此之前,台灣的公共藝術以贊助藝術的形式為主,如銅像、紀念碑等,較偏向於呈現贊助者(政府、個人、企業等)理念。經過幾年討論後,台灣分別於1992年完成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制定,1998年完成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制定,並陸續透過修法讓機制更妥善。  台灣視覺藝術協會(以下簡稱視盟)成立於1999年,正逢台灣公共藝術立法並萌芽的初期,於2000年開始連續擔任三年的理事長范姜明道即在訪談中先提及公共藝術在台灣的情況:「當初的文建會做這個公共藝術,有跟很多藝術單位、建築單位、公政單位嚴密的討論過很多年了,應該從90年代開始,大家有想到國外講的1% for art,就是把建築的費用裡面拿百分之一出來作為公共藝術的基金,那這個確實發展到我們視盟有參與的話,應該也是到了1999年我們成立以後才開始有正式的參與。」

根據范姜明道所回憶與資料紀錄,自1999年視盟成立後,首任理事長蕭麗虹即有代表視盟參與公共藝術相關公聽會,而蕭麗紅與范姜明道也皆有在首屆的台北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名單內,「所以從那個時候應該是每年都有我們的理事長進去參與這些,早期還會討論到一些法案的制定方式。」而在其他參與上,視盟除了陸續參與公共藝術研討會、公聽會、聽證會等會議外,也於2001年舉辦「公共藝術相關法令研討」座談會,並向文建會提交「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提案,在初期台灣的公共藝術發展上積極參與和監督。

提到當初相關會議所談論到的內容,范姜明道指出:「那時候的討論比較廣泛一點,剛開始可能就是一些體育館、學校的建設,我記得也有台大還有很多大學的建設,那時候也參與了很多高速公路(的公共藝術),台北市的方面就是有學校、公園、捷運,這個都牽扯到公共藝術……從剛開始可能偏重作品,到後來可能比較偏重教育、民眾參與,那這樣子的慢慢改變下,也有了很多作品是跟公共環境有關係的,所以希望在設置之前先得到更多居民的回饋,免得之後有很多這種反對的聲浪」范姜明道也提到過去曾發生已經花錢設置完畢,居民卻覺得藝術品破壞風水的事情,但是這些問題的出現也讓台灣的公共藝術環境越來越好,「在後期有很多人站出來,我記得那時候各方的審議委員、諮詢委員、文化局、文化部[2],他們有真的來解決這個問題,所以就是大家一起成長。」

而針對視盟在公共藝術所扮演的角色中,范姜明道也提到,視盟注重的是怎麼樣讓藝術家更有機會、更公平的參與,依其扎根公共藝術領域多年的觀察提出,在大家都習慣公共藝術的設置辦法後,有越來越多個人或團體投入,但在公平性的機制上仍有再思考的空間,此外,他也針對公共藝術的發展延伸了一連串的探問:「公共藝術這個東西的公共性,是偏重藝術還是偏重教育?比如說,古希臘、羅馬的神像,現在我們大家去看還是很漂亮,那確實是最早的公共藝術,早期的公共藝術大概都是這些,monument,這種紀念碑式的,除了藝術以外還有歷史,那一直流傳到現在,所以我們現在公共藝術這麼多年來,有沒有這樣子的作品可以變成歷史?因為每個案子在學校在哪裡,都有很強的意見說要有個主題,希望看這些作品會想起什麼……這個好像是對題作答的能力,就是真正的藝術是藝術家本身的想法,還是這個聽題作答出來的作品?……但是有很好的雕塑家,他做得很好的作品,為什麼公共藝術不會去拿那些作品擺在那邊就可以了?那當然在公共藝術的法規裡面也有購置的,但是好像從來沒有用過,因為覺得會不公平,我們就是很怕這些不公平、私相授受的這種東西,但這種法規太限制了,我覺得,這個大家要好好考慮。」

台灣法定的公共藝術發展至今30餘年,卻仍有許多更需嚴密思考的空間,范姜明道最後也點出他對視盟的期待之一即為是否可以解決這些疑問,而視盟作為以服務藝術社群為主要宗旨,致力於開發並整合視覺藝術環境現有資源,監督政府文化政策,未來當然也將持續追蹤相關公共藝術的發展與議題。

[1]〈探索藝術品之外的臺灣公共藝術政策〉,《藝術書寫工廠》,陳碧琳,周雅菁,網址:http://news.deoa.org.tw/index/contentpage?id=249

[2] 當時為文建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