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藝文暗黑生態系—著作權與剽竊論壇】視盟聲明
台灣藝文暗黑生態系—著作權與剽竊論壇社團法人台灣視覺藝術協會聲明 2020.12.13
【以保障藝文創作為原則,合理共享著作權】
近來,台灣藝文產業的著作權爭議、資歷造假、剽竊風波頻傳,若仔細檢視現行法規,可以發現政府其實是有明訂要保障藝文創作者及其著作財產權。包括《著作權法》第 10 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5 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工作權、智慧財產權及福利,應訂定具體辦法予以保障;《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17 條,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著作權者,機關依案件之需要,應於契約內就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訂定合理必要之約定。
然而,當中卻不乏公部門,以及得標的藝文策展單位帶頭違反了相關法規的精神。漠視藝文創作者的原創著作權,做出錯誤示範。接連發生「基隆原住民文化會館盜用原住民藝術家畫作」、「全球華人藝術網詐騙案」、「馬世芳被要求放棄 Alian 原住民族廣播電台著作人格權」等事件,顯現即便是有明文保障,卻仍未全面落實。甚至,創作者經常迫於接受公部門於合約當中要求「放棄著作人格權」之不合理待遇,基於保障藝文創作之原則,公部門與創作者應該以合理分享著作權為原則,而非採用不利於創作者的方式,獨佔其著作權。
過去在台灣經濟發展同時,許多觀念未被社會給正視,智慧財產觀念正是一例。若一昧追求經濟發展而忽視對於想法、思考的尊重,從學院到業界沒有倫理思考和文化產權概念,創新能量就無法向下扎根,人才勢必流失更嚴重,所有政府推動經濟創新轉型,必成為泡沫幻影。
在此公開呼籲政府機關應全面檢討藝文合約的問題,以「合理共享」為原則,並建立公開申訴機制,保障藝文創作者。也呼籲相關藝文策展單位,正視創作者的權益,遵從保護原創之精神,共同守護藝文創作者的權益。
【保護台灣藝文生態發展,針對欺瞞造假,建立管制辦法】
公部門和大型活動策展公司掌握台灣藝文產業的豐厚資源,然而,在活動風光舉辦的背後爆發的抄襲、剽竊、冒用等行為,如「台灣設計展新竹獸設計案」、「2020 北美館策展遴選案爭議」、「中山創意基地 URS21、MVRDV、垂直村落資歷造假」、「高雄駁二泳池天台爆抄襲」、「藝術家王建揚爆抄襲英國設計師」、「藝術銀行收藏涉抄襲」等,引來國外單位對台發出嚴正聲明,成為國際醜聞,不僅傷害國家形象,也對台灣的文化藝術生態發展造成莫大傷害。
官辦藝文採購案件,對於欺瞞造假之情事,應建立合理的管制辦法,而非漠視其行為,變相助長風氣。如查有不實,應建立相關罰則,例如於一定期限內不得投標官辦採購案件,若有第三方受害者,政府機關也應提供相關法律協助,為相關受害者爭取權益。錯誤示範也應成為倫理教育之案例,加強業界與校園的宣導,成為職場教育訓練的一環。
我們希望透過本次論壇喚起外界對本議題的重視,別讓公部門、官辦的藝文活動繼續成為壓榨台灣原創著作權的共犯結構,也呼籲相關文化活動的既得利益者,應以打造健全的藝文生態為共好的目標,別再因剽竊、抄襲行為,傷害台灣的文化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