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盟觀點|藝文工作者著作權保障專法上路一年半,創作環境提升了嗎?
藝文工作者著作權保障專法上路一年半,創作環境提升了嗎?
2020年年末,視盟與文化法學會、台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共同舉辦「台灣藝文暗黑生態系—著作權與剽竊論壇」,會中針對幾起著作權爭議案例到文化採購政策等藝文環境亂象通盤討論,包含「台灣設計展新竹獸設計案」一案,本案之藝術創作者因臉書發言,遭政府採購案廠商提告名譽毀損,進行官司訴訟長達一年的時間,近日判決出爐,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該廠商敗訴,端看此判決書內容,明為控訴名譽毀損,實則涉及著作權糾紛議題,在文化部提出著作權保障專法「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一年半後,我們應當再次檢視創作環境、創作者權益是否有實質提升。
該專法中強調機關或法人在辦理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應確保藝術工作者之著作權權益未受到侵害,若有侵害之事實應有適當的處罰條例(第22條)。文化部也於專法上路時強調每年將辦理委託調查,通盤檢視專法是否落實(第24條),惜至今尚未看到有公開之管理辦法及調查結果。端看近年幾起爭議事件,台灣職場多以和為貴,若與廠商產生糾紛,獨立藝術工作者就像「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一般,能力及資源皆有限,起爭議的廠商卻在鋒頭過後仍可以持續擁有資源。故我們再次呼籲文化部盡快提出合理之管制辦法及申訴機制,並定期公開著作權專法實施情形之盤查報告,以保障藝文工作者之權益。
「自己的權利自己顧」,藝文工作者必知著作權益
依著作權法,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第10條),著作權則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第3條)。著作人格權,意思就是你擁有你的著作公開發表(第15條)以及標示姓名(第16條)之權利,若是共同著作,則也需要標示全體著作人的姓名。除非有另外約定,否則著作人格權在你著作完成的那一瞬間你就擁有它囉!
而創作者可以怎麼樣保障自己的權益呢?最務實保障權益的辦法就是「務必在工作前與對方簽訂合約」,請對方提供或是自己準備都可以,藝創工會及產經研究室的網站上皆有勞動契約範本,若雙方產生工作糾紛,在法庭上合約書將會是最重要的呈堂證供,簽約前也別忘了看清楚自己的權利歸屬喔!
相關資料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1010 號判決全文 reurl.cc/ZX4EYM
■ 文化部文化藝術採購及著作權專區 reurl.cc/lvp4aA
■ 台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 合約範本下載專區 reurl.cc/o0v4vD
■ 郭奕臣聲明稿 reurl.cc/RvR0b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