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全球華人藝術網(下稱「華藝網」)於106 年10 月2 日及107 年3 月9 日經文化部以涉嫌詐欺罪移送調查局及地檢署偵查。目前該被移送單位希望藝術家能在司法機關作証。有關華藝網一案藝術家司法作證有如何之法律效果,說明如下:

一、 作證有助檢察官釐清犯罪事實且為法院審理之依據。未作証者,將來主張被詐欺或其他被害事實倘非在檢察官起訴範圍內,則應另外舉証,並另提訴訟:

(一) 作證有助檢察官釐清犯罪事實,而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犯罪事實的重要性在於界定起訴及法院審判之範圍。刑事法院審判之範圍,以經起訴之被告犯罪事實為限,如果犯罪事實未記載在檢察官起訴書之起訴事實範圍內,法院即無法審理該犯罪事實。未來藝術家們須自行提起訴訟處理,必要時仍須出庭作證,浪費許多勞力、時間、費用,而且因單打獨鬥、事證不足,檢察官起訴率較低。

(二) 上述說明,以圖表示如下:

二、 作證有助還原事實及預防偽證:

如果藝術家不積極作證還原真相,倘本案法院認定是華藝網與藝術家間之一般商業談判及私人契約行為,藝術家有將其一生著作財產權轉讓或專屬授權給華藝網或林株楠之合意,此將影響藝術家的重大權益。且越多人作證,越有嚇阻效果,蓋證詞一致可互相勾稽還原事實,而華藝網業務人員等關係人若陳述與當時不符之事實或作偽證,將馬上面臨偽証罪之刑責。

三、 作證有利法院日後探求當事人真意及保存證據:

與華藝網簽署不合理文件之藝術家,雖有繕發存證信函,但將來存證信函正本有可能郵政機關到期不留存或藝術家未妥善保管而遺失,到時候證據滅失,除藝術家本人以外,可能無人知當時因何原因簽署不合理之文件。如果藝術家本人未在司法文書上留一個正式的證詞及記錄,未來藝術家的繼承人只能在不知詳情的狀況下應訴。對該藝術家的繼承人十分不利。藝術家前往作證,檢調單位會將藝術家所有證詞詳細記錄清楚,且該份證據經過藝術家本人具結為事實,在正式司法文件上存有藝術家之真意,若未來發生訴訟,藝術家們的繼承人即有證據可查,便於抗辯。

※上述法律效果說明,若有相關疑問,歡迎聯繫本部藝 術 授 權 受 害 人 追 蹤 通 報 窗 口 <artslaw@moc.gov.tw>,或致電文化部諮詢 02- 85126522蔡小姐(周一至周五 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