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藝術交流案」藝術家葉育君一審勝訴 視盟聲明稿

2017 年 7 月,台灣藝術家葉育君曾以朋友身分,招待英國環境聲音藝術家 Simon Whetham 在台田調的住宿,為分享英國藝術家的多年來深耕聲音藝術的心得,葉育君邀請他開設工作坊,二人皆無酬辦理活動,參加者也只是分擔材料費。原本是兩國藝術家基於私人情誼交流的美事,事後被勞動部指稱違反就業服務法,對葉育君開罰 5 萬元,移民署並限制英國藝術家 Simon Whetham 三年內不得來台!藝術界後偕律師召開記者會,將對勞動部提起行政訴訟,聲張「藝文交流並非工作!」—— 新聞報導

是或不是「工作」很要命?
(文/視盟理事長陳文祥,同步發佈於視盟粉絲專頁。)
因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罰五萬元,藝術家葉育君為了捍衛藝術家之間的交流權利不服裁罰,歷經陳請訴願書、訴願程序,無結果後募款自提行政救濟訴訟。一年多以來經行政法院兩次開庭審理,日前傳出一審勝訴的消息,法官認定藝術交流不是「工作」,無違就業服務法,原裁罰撤銷。
藝術界除了應感謝陳學聖委員、李承志律師不計酬勞全力協助,與審理法官的明理判決外,更應對勇敢挺身面對沉重司法訴訟的葉育君給予掌聲鼓勵!因為此案的最終的結果將可能成為往後藝術界類似案件的參考判例,將成為民間藝術家(團體)與國際友人之間藝術交流活動合法性的最有利支持。
對此次勝訴我們可以暫時歡喜慶祝,但因為勞動部門可能會依程序慣例提出上訴,最後勝敗猶在未定之天。希望葉育君未來可以不再需要面對司法二審的煎熬衝擊!
本案讓人回想起七年前藝術界爭取成立藝術家工會的過程,形成值得深思的對照。當時勞動局官員一直以藝術家沒有雇主、沒有固定收入、沒有固定工作時間、個人工作室非職場等……理由再三否定藝術家所認為的「工作」是工作,以否定藝術工作是一種職業,不得成立工會,沒資格享有勞工保險的保障。當時政府部門對藝術家「工作」的認定,是以極嚴格、無限上綱的標準一一否定。
反觀葉育君案中藝術家的一舉一動,例如給外國藝術家友情借宿是「雇主容留」(但葉並非雇主)、臨時起意安排的創作心得交流活動、無論有無酬勞的工作坊講座、示範……都被一一認定為是「工作」,然後被依違反「就業服務法」施予裁罰。此案藝術家的「工作」定義反而被以極寬鬆的標準,無限下綱,被認定為通通都是「工作」。
我們不禁要問,同樣是勞動局,對藝術家「工作」的定義為何可以如此伸縮自如?如此前後不同?可以在不同的案子中依其不同的目的而產生截然不同自由心證的認定標準,到底置藝術家工作的基本權利於何處?
本協會在此呼籲勞動部門與其把心思放在研擬如何再提上訴,或繼續在「工作」的認定上做辯駁,不如實際對藝術家工作的特性、本質做進一步的研究與瞭解。
因為此案而身心受挫的葉育君為了減輕財力負擔,一年多以前就已將工作室從台北搬回彰化老家以便能持續她的創作及空間經營。從去年七月案發至今,在身心俱疲、財力窘困的情況下她仍然執行了近二十場自辦活動並參與創作展演,同時也需另外打工賺錢養活藝術空間,她如何能做到?請問勞動部門的官員們,你們有曾經嘗試去瞭解過嗎?難道不需要去查察她這二十場展演活動到底海撈了多少錢?在身心俱疲、財務窘困的情況下她怎可能做得到?她所做的其實就是我們所說的「藝術工作」!
「藝術工作」是一種以生命的熱情、不計代價展現其活動力與創造力,藝術家的工作與各種形式的交流活動本身具有一種自主溢足、內在精神性意義的自我獲得,與一般勞動部門認定的,以工時計酬做為回饋的「工作」性質在本質上有很大的不同。
七年前,感謝勞動當局最後有體認到藝術家工作的特殊性,轉而承認「藝術工作」是一項職業而准予藝術界成立職業工會,讓藝術家也享有勞工保險的保障。故在就業服務法中對「工作」的認定是否也應比照其精神?期望勞動部門官員們對「藝術工作」的特殊本質能有更深層次的瞭解,勿再把藝術工作(交流))一般工作等同視之,才能避免因誤罰而扼殺掉台灣藝術社群自發自償性的創作、交流活動之生命力。